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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我所知识产权中心承办一起商标侵权纠纷获赔八十万

2014-04-04 浏览次数:23570

近日,我所知识产权中心承办的成都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诉新疆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二审终审尘埃落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八十万并赔礼道歉。


该案属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的典型案例,在对方当事人已注册”仁和春天百货”企业名称的情况下,泰和泰律师凭着专业的法律服务及精益求精的态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所曾祥坤、卓平仄两位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人,为该案付出了巨大努力,最终成功胜诉,为我所知识产权业务的发展又添新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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